第一条 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由取得押运资格的员工担任:
第二条 押运员应熟悉所承运的民爆器材的性能,熟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承运;
第四条 监督运输车按照公安机关运输证上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第五条 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固:
第六条 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运输途中及时检查货物包装、堆放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严防途中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七条 同一时间,不应装卸2个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八条 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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