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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3日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防火巡查情况;
(十)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灭火出动管理
第十五条 火警受理
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明确起火单位或地点,燃烧物质,有无被困人员,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并认真填写出动命令,填写后下达出动命令。
第十六条 发出出动信号
接到出动命令后,通信员立即发出出动信号。
第十七条 火警出动
执勤人员接到出动信号时,必须立即按照规定着装等车,通信员携带出动命令、通信器材、记录用具,值班领导检查登车情况,发出出动命令。出动中车载台必须启动。
第六章 灭火管理
第十八条 战斗部署
(一) 扑救重点单位的初期火灾,第一出动战斗班的主攻方向和保护重点明确,初步形成堵截火势的态势;
(二) 有人被困的火场要及时采取营救措施;
(三) 合理选择进攻路线,占据有利的水枪阵地;
(四) 在爆炸危险的储罐火灾和易烯、易爆气体泄漏等情况下作战时,采取预防爆炸的战斗措施。
第十九条 灭火行动
(一) 到场后迅速进行火情侦察,迅速、准确掌握火场情况;
(二) 开展平地战斗时,1分钟内水枪手进入阵地;进入一般建筑内部作战时,3分钟内出水;安置区内灭火供水措施(使用消火栓供水),5分钟内完成;
(三) 参战人员必须坚守阵地(岗位);
(四) 灭火作战合理使用灭火器材装具;
(五) 灭火中的安全措施到位。
第二十条 火场纪律
(一) 火场(救援)纪律严明,不拿失火单位的物品,不向失火单位索要财物;
(二)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灭火行动协调一致;
(三) 联合作战时,及时将本中队的灭火情况向上级消防部门报告。
第七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实行专人负责、定点管理,消防中队长为消防器材管理责任人,采油厂的消防器材布局情况必须有“分布图”,消防器材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照“分布图”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消防器材的摆放如有变动,应及时对“分布图”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摆放消防器材的通道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只作消防使用,平时不得作与消防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除火灾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在规定的消防器材安置地点安置,不得随意移动和调换,重点单位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搬动或换调位置时须经消防中队长同意,由消防队员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及在分布图上作出标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周检查一次消防器材,消防中队每月中旬进行一次消防器材大检查并作记录,如发现有漏气、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在12小时内申报补上。
第二十七条 消防中队长负责对采油厂器材进行登记、统计、资料保存。
第二十八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打漆以防生锈,按照使用时间进行更换,以保证其性能安好,不得过期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栓及主要固定的消防设施的活动部位,消防员要定期启动、检查。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在采油厂生产区范围(集油站、井场、加油站等),严禁抽烟、生明火,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采油厂生产区域(集油站、井场、加油站等)内如须动火,必须由动火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安全环保质监科、保卫科审批通过后,消防中队到现场做好防范措施方可动火,违者罚款100元,发生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油厂生产区域(集油站、井场、加油站等)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三条 集油站严禁明火入内,在站内抽烟,以及在周围地段燃烧杂物者罚款100元,如发生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销毁包装材料、废纸、杂物等,一律要在采油厂指定地点进行烧毁,应有专人在场并配备消防器材,违反者罚款10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消防中队严格按照《延安市消防支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正规化管理实施细则》、《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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