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工作的领导,本公司成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任组长,由人秘保卫科长、业务科长、计财科长为成员,销售备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科内,由业务科长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条 按照国防科工委、市商委、万州区商委、万州区公安局以及本单位对民爆物品销售备案的工作及时间要求,业务科长应逐笔、逐月详细记载每月发生购销业务及购买单位、数量、日期,分项分不同主送单位填报;
第三条 销售备案实行网上填报和纸制填报,由业务科长负责,人秘保卫科长、计财科长配合,填报数据力求规范、完整、真实、可靠,注重时间的时效性,纸制填报及时寄出或报出,不得延报、误报和错报;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实行IC卡管理,因此,业务科长应将用户的单位卡、仓库的Ic卡每日核对,防止有误和锁卡,以免造成损失和影响业务开展;
第五条 业务科长应每月将公安机关填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会同本单位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提货单》(留底联)登记装订成册,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六条 未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备案,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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