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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以及在设备检修和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燃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开停车、检修或抢修过程中,设备管道所存有物料及一定压力、温度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四条 盲板的选用、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1、盲板的直径应与阀门和管道的口径相适应,并且必须保证能承受运行系统管路的工作压力。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时,盲板不能选用破裂时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盲板应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别的颜色,以达到醒目。
        4、盲板以及盲板相配合的垫片应按管道的介质的腐蚀特性、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严禁用有裂纹、伤痕的材料或石棉板做盲板材料。
        第五条 厂级、车间级应建立盲板档案台账,并进行编号。
        第六条 盲板有各使用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抽堵盲板工作,并制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应有有经验的人担任。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做应急处理,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 在有毒、易燃液体系统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将有毒、依然液体放入容器中进行对有毒物料的中和,易燃物料的收集回收处理。
        第九条 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必须确认部位,每个抽堵盲板处应在现场挂牌,表明盲板位置,相应记录台账清理,对较大系统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应误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第十条 在光气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负压,以防止光气喷出造成事故。
        第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正压(煤气类<1.96KPa,氨等刺激性物质<0.49KPa ),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改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第十三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十四条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第十六条《抽堵盲板作业证》有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安全生产部保留一份。
        第十七条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领导,必须对作业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检查完成后,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的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如有争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协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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