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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2日

        3.4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3.5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项目经理在五年内不得继续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3.6  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给予降职处分或引咎辞职。
        3.7  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3.8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9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重伤以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视其严重程度,逐次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
        3.10  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3次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1  对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2  发生事故,各级领导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相关区域停止施工,对组织抢救不力,未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后果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13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
        3.14  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加重追究其责任。
        3.15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限,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3.16  专业公司在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对项目部和专业公司相关领导均要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领导责任。
        3.17  公司员工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本规定3.18条文给予相应的处理。
        3.17.1  施工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安全着装的。
        3.17.2  技术人员未按标准、规范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3.17.3  施工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组织施工的或违章指挥或擅自组织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分包商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
        3.17.4  物资采购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物资的。
        3.17.5  设备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不执行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留下事故隐患的。
        3.17.6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3.17.7  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审查把关不严、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3.17.8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管理不严,致使本单位(部门)管理失职的。
        3.17.9  单位(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18  存在本规定3.17之一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3.18.1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3.18.2  发生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3.18.3  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18.4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举报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4.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人事部门行文处理。
        4.3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其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批复,人事部门按照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4.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故调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对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4.5  公司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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