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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3日

1、爆破员支领和清退民爆物品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各队安全员开具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及单位领导审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必须有班(队)长或带班领导审核意见和民爆物品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领用单上必须有本队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签字。
        2、没有《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民爆物品,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映。
        3、《爆破员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炸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4、爆破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和安全员一起亲自到库房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办理清退手续。炸药库管理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
        5、爆破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发现涂改迹象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并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6、发放时,库管员必须用手持机和爆破IC卡作出库登记,并将所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经办人等信息如实在《民用爆破物品出入库总台帐》填写清楚。
        7、爆破员、安全员领导民爆物品时,将所领到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编码如实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手册》上,清点无误后在规定的栏内签字。
        8、爆破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存放、运送),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经查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清退手续。
        9、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退交炸药库后,本班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要在出入井时开箱清点,并在责任人栏签字,发现本班支领量、使用量和清退量不符,必须及时追查,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节严重时,矿值班领导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当班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退,药库管理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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