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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生产施工作业启动前安全管理,确保所有影响工艺、设施和施工安全运行的因素在启动前被识别并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1245-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所属装置、设备、设施启动前的安全检查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启动前安全检查(pre-start-up safety review简称PSSR)是指在企业装置、工艺设备、设施启动前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所有必改项整改完成,批准启动的过程。
        必改项是指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可导致项目不能启动或启动时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项目。
        待改项是指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会影响投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可在启动后限期整改的隐患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装置、设备设施必须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启动前安全检查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包括租借):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工艺设备变更项目;
        (三)轻烃、炼化装置停车检维修项目;
        (四)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前;
        (五)新工艺、新技术项目;
        (六)油气站场重新投运等其他项目。
        第九条  应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表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油田公司级所组织的项目和一类钻井,由油田公司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其他项目由二级单位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十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启动前的工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设备符合设计规格和安装标准;
        (二)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程序准备就绪;
        (三)操作与维护工艺设备的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
        (四)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的解决;
        (五)所有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
        第四章 成立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二条  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提前组建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根据项目管理的级别,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组长选定并明确每个组员的分工。
        第十三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艺技术、设备、检维修、电气仪表、主要操作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承包商、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等。
        第十四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区域或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组建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二)为项目启动前各项安全环保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三)保证所有员工接受关于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的培训;
        (四)审核所有必改项的解决方案,监督检查并落实待改项的完成;
        (五)与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启动。
        第十五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
        (二)组织制定检查表,并组织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
        (三)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
        (四)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的任务与进度;
        (五)监督检查所有必改项的完成情况;
        (六)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人员支持。
        第十六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议;
        (二)参与制定检查表,并对照检查表进行检查;
        (三)确认所有必改项和待改项的解决方案;
        (四)确认所有必改项已整改完成。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专职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与制定启动前安全检查表;
        (二)协助对员工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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