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5.5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挥发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
5.6 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C要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5.8 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扫。
5.9 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因素,参照附录A/附录D的内容填写装/卸作业记录,相关人员在作业记录中签字。
6 工艺、设施
6.1 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或其它适当的方式。
6.2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6.3 易燃液体、毒害品的泵房宜采用开放式,对于密闭式泵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6.4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5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作业区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装卸剧毒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6.6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静电连锁、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
6.7 装卸料管及槽车应专用。
6.8 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6.9 储罐容量宜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6.10 氮封的易燃液体的贮罐卸料时,应有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入贮罐的措施。
6.11 产生形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装卸场所应按GB 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13 应有对有毒气体进行回收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6.14 装卸毒害品、腐蚀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6.15 输送腐蚀品的泵、管道应按介质的特性选材,并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6.16 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相应设施。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沟、集水池、控制阀。
7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装卸作业场所应按DB37/T 997的规定设置下列标志标识:
7.1 安全标志
7.1.1 在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等标志;
7.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应戴防毒面具”、“应穿防护服”等标志。
7.1.3 在腐蚀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戴防护手套”、“应戴防护眼镜”、“应穿防护服”、“应穿防护鞋”、“当心腐蚀”等标志。
7.2 警示语句
7.2.1 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严禁超装、混装、错装”、“严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等警示语句。
7.2.2 根据装卸物料的特性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具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有毒、可燃、具刺激性”、“剧毒、对环境有害”、“具腐蚀性、易燃有毒”等警示语句。
7.3 告知卡
在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内容和格式按GBZ 158-2003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
8 劳动防护
8.1 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按GB/T 11651的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并监督、教育装卸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2 装卸人员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物料的危险特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2.1 装卸易燃液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防静电工作鞋。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8.2.2 装卸腐蚀品时应穿戴具有防腐蚀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8.2.3 装卸毒害品时,应避免吸入有毒气体,进入密闭作业区时应先通风、再作业,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毒物的种类,正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定期更换滤毒罐(盒)。装卸剧毒物品时,还应:
a) 严禁作业过程中饮食;作业完毕后应更衣洗澡;防护用具应清洗干净后方能再用;
b) 装卸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
c) 应根据所装卸剧毒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应急药品。还应具备剧毒品的应急处置安全措施。
8.3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每次应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9 人员要求
9.1 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严禁安全考试(核)不合格和未取得岗位操作证上岗操作。
装卸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所装卸化工产品的理化性质、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静电安全技术知识、防中毒、防灼伤、应急处理措施、消防等知识。
9.2 装卸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特点掌握预防和处置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灼伤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
9.3 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对个别结构和使用方法复杂的防护器具,要进行反复训练,能正确熟练使用。
9.4 装卸作业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方法和应急消防措施。
9.5 装卸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及对外救援联系方式,并定期参加演练。
10 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
10.1 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GB 50057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10.2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场所及易产生静电积聚的设备、管道等设施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符合GB 12158和HG/T 20675的规定。
10.2.1 易燃液体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装置。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0.2.2 装卸易燃液体的槽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带报警设施的静电专用接地设施。
10.2.3 装卸易燃液体的下列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a) 泵房的门外;
b)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c)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d) 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
10.3 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无线电话机及其他通讯器材。
10.4 应根据装卸作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GB 50160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10.5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测并在合格有效期,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11 事故应急
11.1 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制定火灾、爆炸、泄(溢)漏、中毒、灼伤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人员的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并定期演练。
11.2 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应急救援器材、防护器材和清污器材、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