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码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码头。
第三条 外来人员进出码头须按《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管理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人员带领。
第四条 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
第五条 码头区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安全生产禁令和其它各项安全规定,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大雾等)条件下作业。
第六条 装卸汽油、液化气时,码头必须有消防队员现场监护。
第七条 装卸作业完毕,油船应及时离开码头。
第八条 码头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溢油、消防设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条 码头不得靠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第十条 码头周围不得炸鱼、捕鱼、钓鱼以及从事其它影响码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码头上的各类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 做好防台风工作。遇台风、大风天气,应对码头上各种设备、设施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挂2号风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条 保护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四条 按规定定时巡检码头设施、管线,并填写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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