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套管头应根据井口最高运行压力、注采流体性质进行压力级别和材质选择,应采用金属与金属密封。
第三章 完井工程
第二十五条 注采井完井管柱必须满足周期性交变应力条件下长期安全运行需要。根据储气库注采压力、温度变化以及极端工况情况,进行管串力学分析和强度校核,并根据储层流体性质、外来气质确定防腐材质,以确保完井管柱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注采管柱应选择气密封螺纹,下入过程中应由专业队伍采用专用工具完成,注采管柱应逐根进行螺纹气密性检测,螺纹密封检测压力为储气库井口运行上限压力的1.1倍。
第二十七条 注采井完井管柱应配套井下安全阀。完井管串结构力求简单、工具可靠,原则上不采用伸缩接头,完井管柱上应增加座落接头,并保证适当通径,以满足下入监测仪器或带压作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完井液、酸化液、压井液应与储层配伍,应选用无固相体系,减少完井过程中对储层伤害。
第二十九条 油套管防腐应考虑长期防腐要求,不仅要考虑注采初期的腐蚀环境,也要考虑腐蚀环境的变化,综合确定合理的防腐措施。
第三十条 注采井口装置应根据储气库运行压力上限、地层流体、外来气质确定相应压力等级和材质的防腐级别。采气树采用金属与金属密封方式,送井前应进行整体气密封检验。
第三十一条 完井后应保留方井,各层套管头不允许掩埋,安装压力表监测,并应配备泄压装置。方井应设有统一排水系统,便于排除积水。
第四章 老井利用
第三十二条 储气库建设前,应收集分析库区全部老井地质、钻井和生产信息,并对所有老井进行检测、评价,按照可再利用和必须封堵两类分别编制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老井检测项目应包括固井质量、套管壁厚、套管试压、井眼轨迹等内容,根据检测结果提供单井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再利用的老井原则上不作为注气井,可作为监测井、采气井和排液井,再利用的老井应更换采气树和井下管柱等,满足储气库运行工况要求。
第三十五条 再利用的老井做为监测井和采气井使用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储气层及顶部以上盖层段水泥环连续优质胶结段长度不少于25m,且以上固井段合格胶结段长度不小于70%。
2. 按实测套管壁厚进行套管柱强度校核,校核结果应满足实际运行工况要求。
3. 生产套管应采用清水介质进行试压,试压至储气库井口运行上限压力的1.1倍,30min压降不大于0.5MPa为合格。
第三十六条 老井再利用为排液井后,井口应更换为满足储气库运行工况要求的采气树,当注采气过程中该井气/液比值达到300m3/m3或达到气井判别指标时,应按照第五章老井封堵技术要求实施封堵。
第三十七条 作为排液井的老井,当气/液比值达到300m3/m3或达到气井判别指标时,应按照第五章老井封堵要求实施封堵。
第三十八条 老井再利用的采气井完井管柱、井口采气树及安全控制的设计应用注采井用相同的标准。
第五章 老井封堵
第三十九条 经过检测、评价需要实施封堵的老井,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的井筒状况及储气层岩性特征,选择相应的封堵工艺。老井封堵后应满足储气库应力交变条件下的永久密封要求。
第四十条 水泥塞应封隔储库层和井眼,防止储气层内天然气进入井筒或渗入其它渗透性地层,储气层段应采用相应封堵材料进行挤封,挤封压力应不超过地层破裂压力。
第四十一条 储气层顶界以上水泥封堵方式应根据本井检测、评价结果而定,要求储气层顶界以上管内连续水泥塞长度应不小于300m。
1. 若本井储气层顶界以上环空水泥返高大于200m,且储气层顶界盖层段以上连续优质水泥胶结段大于25m,可直接下入桥塞封堵并注入连续灰塞;
2. 若储气层顶界以上环空水泥返高小于200m或连续优质水泥胶结段小于25m,应对储气层顶界以上盖层段进行套管锻铣,锻铣长度不小于40m,锻铣后推荐对相应井段扩眼,注入连续灰塞。
第四十二条 若老井钻穿了储气层以下渗透地层,应对以下渗透地层及隔层采取封堵措施,防止天然气下窜或下部地层流体上窜。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井内存在井下落鱼的事故井或井下有斜向器的侧钻井,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封堵。
第四十四条 封堵水泥应满足如下性能指标要求:水泥浆游离液控制为0,滤失量控制在50ml以内,沉降稳定性试验的水泥石柱上下密度差应小于0.02g/cm3,水泥石气体渗透率应小于0.05×10-3μm2,水泥石24-48小时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4MPa。
第四十五条 老井封堵完成后,应安装简易井口、压力表,定期检查井口带压情况。
第六章 安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储气库井注采强度高,压力、温度变化幅度大,储气库井关系到储气库的安全运行,应建立储气库井的安全评价长效机制。
第四十七条 储气库井安全评价项目包括油套压、油套管密封性、井口密封性、油套管腐蚀、套管壁厚、水泥胶结质量等。储气库井投产后定期对上述项目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情况确定检测频率。
第四十八条 储气库井的安全评价包括风险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评价在现有条件下是否可以持续安全运行,提出相应整改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套压管理是储气库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应基于安全评价,建立储气库井套压管理制度,确定各层套管允许的最高带压值,一旦接近安全上限值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解释,油勘〔2010〕106号《油气藏型储气库钻完井技术要求(试行)》废止。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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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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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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