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
第四十一条 雨、雪、浓雾天气及6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二条 暴风及台风暴雨后,须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须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条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应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带电高处作业须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确需垂直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脚手架、防护棚搭建或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作业。
第四十七条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第四章 吊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 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五十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为一级吊装作业;
(二)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
(三)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五十一条 吊装机具须注册手续齐全,机体显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记标志;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且检测、检验资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吊装机具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使用与管理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十四条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十六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须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条 作业前须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手势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十一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六十二条 夜间吊装作业照明须符合《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有关要求。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吊具、索具须经计算选择使用,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十五条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设施或临近设备、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 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第六十九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第七十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作业主管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七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六)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七)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七十二条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十三条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四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七十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化学品储存单位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条 盲板、盲板垫片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制作。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条 盲板的直径须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第七十八条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七十九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十条 盲板抽堵作业须一块盲板办理一张作业证。
第八十一条 作业前须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每个盲板须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须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盲板抽堵作业单位须按图作业,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十四条 在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八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八十六条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须采取防烫措施。
第八十八条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须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九条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九十条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条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十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动火作业按《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断路作业按《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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