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封存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器具存放、保管方面的技术要求固定地点进行封存,并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其在封存期间状态良好。
(四)使用单位要开封使用封存计量器具时,应由计量员填写计量器具开封审批单,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应重新到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封使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一旦发现,要给予处理。
(七)对于封存和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检定、维修计划管理
所属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计划及相关费用应按照公司财务处有关生产运行维检修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记录、台帐及档案管理
(一)调度中心
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及台帐建立情况。
(二)所属单位
1、各类流量计(DN≥400mm)、地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储罐按照设备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建立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动态更新),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2、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包括第1项提到的)的检定记录与资料,并保持动态更新。保存好鉴定结果和检定合格证书,保存期为五年。
3、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四章 计量交接管理
第十八条 计量交接方式
公司与上下游的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和质量计量方式。气源类型为管道气、CNG的贸易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气源类型为LNG、LPG的贸易交接实行质量计量方式。
第十九条 计量类型
公司计量类型分为三类,即:交接计量、监督计量和内部计量。
(一)交接计量:与上游供气单位与下游终端用户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
(二)监督计量:是对上游计量数据进行监测、比较、分析,起到监督对方计量数据的作用。
(三)内部计量:包括换热器、食堂等生产和生活用气计量。
第二十条 计量交接协议管理
(一)所属单位负责起草计量交接协议,报公司企管法规处审核批准。
(二)协议主要规定交接地点、供气质量、供气压力、供气数量、气量计算采用的标准及状态、日常的交接方式、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检查以及交接纠纷的处理等。
(三)所属单位严格执行计量交接协议,及时准确填写《计量交接凭证》;同时要加强与下游的联系工作。
(四)交接时间管理
1、所属单位按前一天早8点至当天早8点的计量数据进行交接;
2、所属单位要求下游用户每日对气量进行核对并签字(特殊情况按照计量交接协议规定的周期签订)。
第二十一条 计量数据统计分析
(一)所属单位每天按照规定的时间 做好购、销气量、生产和生活用气的统计以及交接数据的填写及上报工作。
(二)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应编制当日运行报表并计算供销差,发现供销差出现异常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告知本单位主管领导。
(三)调度中心调度汇总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数据后,形成公司购销存日报,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四)所属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供销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原因,同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五)所属单位燃气购销差应控制在3%以内。
(六)所属单位液化气购销差应控制在2.5‰以内。
第二十二条 计量交接纠纷的处理程序
当发现本单位供销差出现异常或者下游用户提出异议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先检查本单位的计量情况,认真核对数据(包括气体组份、比重、压缩因子等参数)有无人为计算错误。
(二)检查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运行是否正常。
(三)本单位出现计量供销差异议时,要分析原因,并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对产生的购销差应与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中国政府授权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裁决,依据裁决结果补足差量,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字。
(五)经过裁定,若计量仪表的误差在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范围内,其检定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其检定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计量交接纠纷的预防措施
(一)具有监督计量站场计量人员首先要保持计量监督器具的完好并能准确计量。
(二)具有监督计量的站场值班人员要定时将上游计量数据与公司监督计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供销差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三)没有监督计量器具的站场每天要根据与上游交接数据进行监督、分析,发现数据异常要上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 记录、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保存计量输供气记录和上下游交接协议,用以证明计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所属单位应装订和保管好计量交接凭证。
(三)各种记录表格应按照文件提供的标准格式填写。
第五章 计量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量主考员职责
(一)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计量检定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或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定或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交接计量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及保养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管理
(一)计量人员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和计量操作的人员。包括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和计量主考员。
(二)计量主考员是指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应是计量主考员。
(三) 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四) 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
(五)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人员的聘用、撤换等相关内容应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及时更新。
(六)计量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计量主考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2、计量检定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或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计量检定员应直接从事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定证书、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
3、交接计量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交接计量员应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
第二十九条 奖励与惩罚
(一)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计量人员受到表彰或奖励,应作为业绩考核和晋级、晋职的依据。
(二)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计量数据而造成损失的,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所属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执行《****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计量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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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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