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运输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车辆技术状况、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排查、整改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部门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车技部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