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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单位安全奖惩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4日

        D、休假处罚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按人力资源部下发的休假制度执行。
        E、生产车间开、停工全公司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处罚条例
        第十六条 为做好装置的开、停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协调开展,生产装置在停车、开车和突发事件过程中,生产部有权调动全公司人员,尤其是电、钳、仪、焊特殊作业人员(消防安全人员全员上岗,紧盯现场),对在人员调动过程中发生扯皮、顶撞、怠工、不服从的,罚款500元,并上报总经理,全公司通报。
        第十七条 对开停工和突发事件没按要求进行调动人员而造成损失的,罚生产部部长1000元。
        第十八条 对被调动人员接到通知而出现延误时间、不认真工作而造成损失的,罚当事人1000元。对其分管副部长、部长处1000元罚款。
        F、事故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 无故造成产品质量事故,影响到企业信誉及造成企业损失,经调查确认,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班长500元,副部长、部长300元。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制度
        1、 因工作人员失职、监管不力、徇私舞弊、操作失误、违反规定、处理不及时导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装置退料停工且8小时内不能恢复生产的;人身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质量事故,导致成品罐严重污染的;导致大型、特种设备损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分管副部长罚款1000元,其他相关人员酌情处罚。 参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
        2、 同时,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上报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制度要求处理。
        3、 对于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车间及分管副部长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4、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一次罚款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生产事故(事件)处罚条例
        1、 蒸汽、各类工业水、风类、氮气等公用介质供给不足、重要备用设备未做到安全备用、管理等原因的造成的公用系统波动,严重影响生产装置安全生产运行的,对公用工程部部长至少处罚500元,主管副部长、相关技术员、班长、责任岗位人员分别处以至少500元、300元、200元、200元的罚款;造成生产装置停工的,影响较大的,上交人力资源部按公司规定处理。因下游使用单位原因造成公用系统波动严重影响全厂安全生产运行的,对使用单位处以相同处罚;热电锅炉、空压机、循环水泵关键设备的管理等同于生产装置核心设备,因管理疏漏导致出现锅炉、空压机、循环水泵无法启运的影响全局性安全生产的严重问题时,按照本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 罐区原料供料罐改罐,造成装置生产波动或严重影响生产装置安全运行的,对罐区岗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罐区班长、储运分管副部长、储运部长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别处以300元、200元、200元的罚款;罐区成品、半成品罐改罐操作失误造成上游装置物料外送困难、装置波动的,对罐区岗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罐区班长、储运分管副部长、储运部长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别处以300元、200元、200元的罚款;造成生产装置停工的,影响较大的,上交人力资源部按公司规定处理。
        3、 公用系统特别是净化风、非净化风防冻防凝工作不到位,导致公用系统波动而生产装置未受到影响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造成生产装置操作波动、大幅降量、产品不合格的,责任人处罚200元,分管副部长、部长处罚200元;造成装置停工的,责任人处罚1000元,分管副部长、部长处罚1000元;运行部、储运部、运维防冻防凝考核参照本条例。
        G、瓦斯气放火炬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 首先要求火炬操作工要保持长明灯正常燃烧,交接班做好检查并记录。酸性气火炬头在排放酸性气时能燃烧即可,不必串瓦斯气过大;在长时间不排放酸性气时要熄灭。
        第二十三条 火炬操作工要做到无瓦斯气体排放时只燃长明灯,若有瓦斯气体排放时要落实好气体来源并记到交接班记录中存档。每周由三车间单独书面上报。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间及岗位原则上不允许随便放火炬,若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副部长上报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通知调度、火炬岗位作好记录,否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高压瓦斯不允许放火炬,但瓦斯管网压力超高在联系各用气车间确实使用不了或用气车间出现问题处理无效的前提下,可以放火炬,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在事故状态下、紧急状态下允许紧急放火炬,但待操作正常后必须由放火炬车间及时出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放火炬车间必须及时通知火炬岗位并说明原因及瓦斯来源,由火炬岗位统一记录;若长时间排放,每次接班后都要通知火炬岗位;发现私自排放火炬或不按规定者将进行处罚。
        H 、   外来施工队的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进入厂区严禁吸烟,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施工现场发现烟头     支付违约金1000元/个。在生产区施工,严禁带烟进入,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严禁带火种,违者罚款1000元(工艺要求除外),并责令退出厂区。
        第二十九条 外来施工队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办理好一切开工手续(各种票证),经允许后  方可开工,施工要在界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超出界定范围,如因违章超出界定区域施工,支付违约金500元,除支付违约金外来施工队要对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在生产区施工用电气焊、喷灯、明火或一类动火区域内使用手电钻或在污水井、隔油池周围2m内敲击地面,均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或所在的生产车间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装置内施工时,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不经允许不准乱动甲方设备、阀门及其它设施,并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定禁令,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外来施工队全部赔偿。
        第三十二条 外来施工队需将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按我公司要求进行堆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堆放物料必须距离消防设施5米以外,违者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因施工用水时(消防水),必须向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齐全临时用水手续,由指定地点接用,严禁私拉乱接,且用后应及时关、停,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第三十四条 外来施工队进入厂区前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作业许可证”或“临时出入证”。严禁无证出入,违者每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第三十五条 外来施工队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管理,严防盗窃,因外来施工队在我公司施工期间盗窃物资,按照财产损失数额向我公司支付被盗物资金额10倍以上的违约金,并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不准穿铁钉鞋进入生产区,更不准无故进入非施工生产装置区,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对已确需进入生产区,以及各类罐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齐全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严禁在非施工现场或生产装置区域地面拖拉工具、金属材料,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次。
        第三十八条 施工人员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严禁拨打手机等无线电话,违者支付违约金200元/次。
        第三十九条 进入生产厂区的一切车辆,必须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禁区车辆通行证,机动车必须戴好防火帽且按指定路线行驶,违者支付违约金500元/车次,对造成事故者外来施工队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外来施工队在施工开始前对所用临时电源要及时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并经电力部门签署意见后,在指定地点内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严禁私拉乱接,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外来施工队临时用电设施要采用五芯(三火、一零一接地)电缆,并使用配有漏电保护、空气开关的标准临时配电盘,所有电缆中间接头不得多于壹个,避免触电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对因违规用电造成的伤害、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来施工队在生产区内施工时,动土深度超过20cm时,应到甲方基建科办理“动土许可证”,并到相应的技术、设备等部门办理签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否则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在厂区居住地严禁使用电器做饭、取暖、烧水,严禁在住所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者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承担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四条 动用气焊、气割时,应将氧气、乙炔瓶分开5米以上,两瓶距焊接点15米以上,违者支付违约金300元/次。
        第四十五条 外来施工队施工人员在未经许可或甲方同意时,不准乱拿乱用甲方物料,不得到各生产装置或成品、原料罐区动用产品,以防发生伤亡事故,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至少1000元。
        第四十六条 外来施工队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造成地下物损失(电缆、地下管道、地下配备设施等)但不影响生产,除赔偿其损失外,并罚款1000元/次,对我公司主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影响生产按实际损失的10%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所有施工程序必须按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因违章给生产装置造成威胁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理。
        I、    培训学习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目的及范围
        1、 为了提高在职职工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保证装置“安、稳、长、满、优”的运行,达到效益最大化。
        2、 使职工在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上“比、学、赶、帮、超”, 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3、 凡本公司在职职工的培训、学习及相关事宜,均按本制度进行。
        第四十九条    要求
        1、 各部室、中心要在年初制定出一年的学习计划,以便于学习。
        2、 各部室、中心必须坚持每周一题(要保证出题的质量)的学习,并由部室领导进行每周一题的提问。
        3、 各部室、中心每年进行不少于12次的考试,试卷、考试成绩要保留备查。
        4、 考试的范围必须是本部门、本岗位的相关知识,且要提前告知范围;所考试的成绩、考试的试卷要在每次考试完毕后保留。
        5、 考试范围包括设备知识、安全知识、本岗位操作法、开停工及事故处理措施等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内容,由各部室、中心自行命题考试。
        6、 各部室、中心考试的内容必须是计划内的;每次发放的学习材料的内容;告知的考试范围;每周一题的内容;本部室、中心事故总结的内容以及部室、中心结合本系统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标准
        所有部室、中心的考试试卷实行100分制,低于60分属于不及格;考试小抄、缺考、替考、不及格,罚款50元。
        J、     生产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每周一上午9时,在DCC中控二楼会议室召开生产调度会,公司领导和生产各部室/中心中层正副职全员参加,对上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当前生产状况、安全隐患整改、各部门亟待公司领导协调解决的实际困难等问题按部门顺序依次汇报;由生产调度负责参会人员的签到及会议纪要的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大声喧哗打闹等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每次给予5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每周三、周五上午9时,在DCC中控二楼会议室召开生产调度碰头会,公司领导和各生产部室/中心正职、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运维中心副部长、雁翔人员参加;各部门依次汇报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集中讨论、协调解决近期实际生产问题,当场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扯皮问题;由生产调度负责参会人员的签到及会议纪要的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大声喧哗打闹等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每次给予5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参会人员在结束会议后,需及时将会议精神、会议决议、领导工作安排传达落实;因参会人员个人原因未落实会议安排,影响全局生产和安全运行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日常工作中临时召开的各类技术协调会、专题会等会议,因参会人员无法参加的,要指派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K、       生产区周检制度
        第五十五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区现场检查
        1、  现场周检由生产部组织实施,各运行部、质检中心、运维中心、储运部、公用工程部各一名副部长组成生产现场周检小组,于周四对生产装置、附属车间、各部室操作室及卫生责任区和分工道路等现场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细致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做出限期整改或罚款处理;并复查上次周检罚款项、限期整改项的实际整改情况,对整改懈怠、拒不整改等不良现象进行加倍处罚,以此类推直至整改完成。
        2、  操作室地面/玻璃卫生差、物品乱摆乱放等严重违反5S管理规范的,每项罚款20元。
        3、  厂内分工所属道路未及时清扫的,罚款20元。
        4、  部室所属卫生责任区绿化带内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罚款20元。
        5、  部室所属卫生责任杂草未及时清理的,罚款20元。
        6、  装置现场卫生状况脏乱差,油污、垃圾、尘灰未及时清理的,每项罚款20元。
        7、  生产装置、储运罐区、公用管廊等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长期未整改的,罚款20元。
        8、  施工垃圾由所在部门及时督促施工队清扫,长期未清理,所在部门未尽到监督责任的,罚款20元。
        9、  责任部门未及时清理垃圾箱垃圾,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的,责任部门罚款20元。
        10、 关于生产办公楼停车场、东侧停车场、质检中心西侧停车场的管理,各部负责人须及时将本部门人员新增车辆号牌报到生产部,以便于完善车辆信息统计;各部门认真遵守《华星石化生产厂区停车场停车管理规定》,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每项罚款50元。
        11、 生产厂区车棚内自行车要摆放整齐,摆放不整齐每项罚款20元。
        12、 助剂空桶要摆放整齐,摆放不整齐,责任单位每桶罚款20元。
        13、 生产装置的塔器、反应器裙座按受限空间管理,要保证裙座封堵器的完好状态;严禁向裙座内乱扔垃圾、布条塑料袋、扫掃等物品,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4、 厂内公共卫生间卫生脏乱差、暖气冲洗水存在浪费现象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五十六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工艺周检
        工艺检查由技术质量部组织实施,生产部、各运行部、储运部、公用工程部各一名工艺副部长或工艺员组成工艺检查小组,于周四对主要生产装置、辅助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加经济处罚。若部门整改懈怠,或拒不整改,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完成。
        1、  操作规程到期未完成修订的,处罚部门相关责任人100元;
        2、  操作规程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签字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完成培训任务。拒不执行的,扣部门相关责任人50元;
        3、  安全专项检查提出操作规程整改意见未及时修订的,扣部门相关责任人50元;
        4、  操作规程私自外借或对外复印的,扣部门相关责任人200元;
        5、  工艺指标未按《生产工艺变更管理规程》要求,擅自脱离指标控制的,扣部门相关责任人20元;
        6、  因不规范操作引起长时间超温超压的,扣部门相关责任人50元;
        7、  变更的工艺卡片未及时在操作现场公示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扣部门相关责任人50元;
        8、  工艺参数连续超标2小时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另部门需出具正式文字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无正式文字说明或因操作失误引起的超标波动,扣部门相关责任人50元;
        12、 A类工艺指标选取95%作为标准,B类工艺指标选取96%作为标准,低于1%扣部门相关责任人20元;
        13、 装置区检查发现的 “跑、冒、滴、漏”情况,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决定追加经济处罚20元;
        14、 在满足工艺要求情况下,原则上一组循环水冷却设备上下水温差不小于7℃,冷却水流速应≮0.9m/s,冷水出口温度应≯50℃。违反规定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决定追加经济处罚20元;
        15、 在满足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原则上机泵循环水不允许全开,上下水温差不小于7℃,回水温度≯50℃。违反规定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决定追加经济处罚20元。
        第五十七条 安环部负责安全周检
        1、 各部门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检查,并保存好检查资料,发现检查资料不全,处罚责任人20元/次。无正常原因,不按时进行各类检查(或巡检)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如另有要求或规定,则遵守其规定,如情况严重,或因此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加重处罚。
        2、 对公司内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被屡次发现仍未整改,或对其有要求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情况严重的可加重处罚;上级公司或政府部门等外部单位检查提出的的问题及隐患,被屡次发现仍未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次,情况严重的可加重处罚;
        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及隐患,暂时不能整改的,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计划、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相应责任人2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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