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活动、安全教育未及时开展或未如实记录者,处罚50元/次,安全会议未及时开展或上级会议未及时传达到位者,至少处罚50元/次,员工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者处罚50元。如另有要求或规定,则遵守其规定,如情况严重,或因此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加重处罚。
5、 未建立各类安全台账,或台账记录不全、不实处罚责任人50元/项。
7、 进入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其接待部门罚款100元/次。
8、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领导干部未定期参加基层安全活动,且未说明原因的,罚款200元/次。
9、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罚200元。
第五十八条 机动部负责设备周检
1、 现场设备周检由机动部组织实施,各运行部设备副部长或设备员;运维中心钳、电、仪副部长或技术员;雁翔机电钳、电、仪分管领导;机动部设备副部长和各专业专责组成设备周检小组,于周二对生产装置的设备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下发《设备缺陷整改单》,限期整改,对检查的问题,属于违反华星石化设备管理制度的项目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复查上次周检罚款项、限期整改项的实际整改情况,对整改懈怠、拒不整改的进行加倍处罚,以此类推直至整改完成。
2、 现场装置、设备要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对做不到的单位罚责任人20元/次。
3、 按规定搞好设备润滑管理工作,设备润滑做到“五定”、“三过滤”,润滑器具完好、整洁。运转设备润滑油油位必须达到油标的1/2-2/3(特殊情况,个别设备达不到要求,车间需提前书面说明并经机动部认可),按规定定期更换,不得出现乳化、含水、杂质超标等情况,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
4、 备用转动设备按规定定期盘车:单日单杠朝上,双日双杠朝上,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 。
5、 电器设备完好,盘前、盘后清洁无尘,各种综保设定值准确,电机联锁、接地、连接螺丝及其它附件齐全好用,用电票据齐全,安全警示牌使用及时,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 。
6、 现场设备杜绝跑、冒、滴、漏,泄漏点要挂牌,并制定方案及时消除,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 。
7、 仪表系统联锁投用正常,联锁变更手续齐全,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次 。
8、 《设备缺陷整改单》限期整改完成并交回机动部以备复查。书写不认真,未整改、各种记录不全、巡检不认真导致设备带故障运行,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 。
9、 现场设备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装置所属设备防腐保温完好,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次 。
10、现场所有特种设备合法合规使用,严禁出现超期未检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标识齐全,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次 。
11、现场防腐蚀测厚管理认真执行,运行部根据各自的防腐蚀测厚规定定期对易腐蚀部位进行测厚,对测厚数据仔细分析比较,做到对腐蚀严重部位及时发现,发现一次不执行罚责任人20元/次 。
L、 安全作业过程控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具体控制项目
1、 现场作业(含特殊及一般检维修)必须开具合格票证,发现国家规定的8种特殊作业未开具票证,私自作业者,对相应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如责任单位为外来单位,还应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如发现一般检维修作业未开具作业票,视现场具体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监护人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罚款。如因未开具作业票私自作业而导致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作业票严禁代签,违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如因此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3、各种危险作业必须有作业许可,严格执行“四有”,即作业有计划、行动有方案、步步有落实、事后有检查,对作业风险有削减措施和作业指导,并向作业人员交底,作业期间改变方案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次。施工单位未经生产单位同意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擅自施工作业,罚款1000元/次。
4、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并留有相应的资料备查,如有违反,对相应的责任人处100元罚款。
5、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元/次。一般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元/次。
6、其他需办理票证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票证,或未落实好现场安全措施,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7、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严禁擅自施工,如特殊作业监护不在现场私自进行特殊作业则对作业人罚款200元/次,对作业单位罚款1000元/次,如监护人私自离开现场,对监护人罚款200元/次,监护人所属单位负责人陪罚100元,如单位未安排责任人则对单位负责人处罚款200元;一般检维修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私自进行作业,对作业人罚款100元/次,对作业单位罚款200元/次,如监护人私自离开现场,对监护人罚款200元/次,监护人所属单位负责人陪罚100元,如单位未安排责任人则对单位负责人处罚款200元;如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9、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200元/次。
10、高处作业点下方设置安全警戒区及明显警戒标志的作业而未设置的,对作业单位罚款1000元/次。
11、临时用电使用单位私自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次。不按规定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或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电缆, 罚款1000元/次。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或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罚款1000元/次。
12、未采取保护措施直接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对现场起重作业人员罚款1000元/次。 大中型吊装作业没有制定吊装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对作业单位罚款2000元/次。
13、其他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元/次;有其他违反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元。
14、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处罚200元
15、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就施工作业处罚200元
16、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处罚100元
17、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处罚200元
18、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处罚200元
19、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处罚200元
20、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处罚200元
21、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处罚200元
2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200元
23、在作业现场不按规定着装,不戴安全帽,罚款200元/人次。
24、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地面、机具、零部件、衣服等,罚款200元/次。
2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厂区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罚款500元/次。
26、在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处罚200元
27、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处罚200元
28、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处罚200元
29、安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罚款200元。如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安全、职业卫生等(如防火堤、围堰、安全阀、紧急急救系统、紧急报警系统等)防护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处1000元罚款。如造成事故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决定等给予处罚。
30、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火警报警、视频监控、扩音对讲等安全设施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或长时间存在故障,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项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如以上安全附件、安全设施故障不及时处理,对相应的人员处200元/罚款;因此导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应管理部门进行追责并处罚;安全附件、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等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31、未按标准设置、配备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器材处罚200元;安全、职业卫生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处罚200元。
32、安全设备、安全附件、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具,其他检验检测工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处罚200元
33、未经允许,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处罚200元,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作业,罚款200元/次。未经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堵塞消防通道,罚款1000元/次。.没有按照要求对备用的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更换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4、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内的人员,罚款500元/次。在违禁区域吸烟的,罚款1000元/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烟头或烟具,对所在单位罚款100元/个。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事故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决定等,给予行政处分。外来实习和施工人员携带烟火入厂或违禁吸烟的,取消入厂资格,并对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分别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其所在单位要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 机动车辆未安装阻火器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200元/次。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厂手续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200元/次,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厂区内超速超高行驶,罚款200元,如造成事故,或损坏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还应处200元罚款。
M、 环保处罚制度
第六十条 废水排放管理考核细则
1、 各单位区域内的雨水沟要保证畅通无阻,严禁排入含油、含碱、含酸污水及杂物,如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污油出厂外造成污染。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2、 各车间加强油品罐区围堰的检查和防护力度,杜绝因围堰损坏而造成污染事故。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3、 装置开停工、检维修及正常运行情况下,废水超标排放一次,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若因运行单位影响造成废水超标排放,则扣罚运行单位100元/次)
4、 排放超标冲击污水厂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分管副部长、部长处罚1000元。
第六十一条 废气排放管理考核细则
1、 常压、催化、加氢焦化加热炉、火炬及热电车间锅炉烟囱不允许冒黑烟。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2、 各车间加强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与管理,不得随意排放,加强设备管理。减少跑、冒、滴、漏。不按规定执行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3、 因故障等原因要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及环保部。不按时汇报的扣责任单位200元。
4、 装置开停工、检维修及正常运行情况下,废气超标排放一次,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若因运行单位影响造成废气超标排放,则扣罚运行单位1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固体废物的管理考核细则
1、 固体废物、废旧劳保用品及液体废物不准私自外排,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2、 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不准将危险废物私自外运,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第六十三条 环保现场管理考核细则
1、 生产装置区现场清洁,地沟内无存油,地面无污染,否则处罚100元。
2、 装置区周围雨水沟、绿化带无杂物,垃圾定点分类存放、处理及时。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