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爆炸物品装卸和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装卸和运输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押运操作证》方可装卸运输。
2、爆炸物品地面运输必须由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装运爆破材料车辆运输。
3、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必须由保卫科安排二名以上警员押运。
4、保卫科警员押运爆破材料必须到井口,由爆破员、背药工运入井下。在装卸车时,必须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现场,严禁车辆附近有明火或在车辆附近吸烟。
5、由井口往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爆破材料专用箱内,箱内部必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
6、遇有付井检修或停钩时,爆破员负责看管爆破材料,保卫科警员负责警戒。
7、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
8、严禁上、下班时间运送爆破材料。
9、由井底车场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要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②、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乘人箕斗)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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