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3.依据
3.1《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正常交通。
5.断路作业安全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项目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5.5安环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6《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申请办理。
6.2 动土申请单位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会同施工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到安环部。
6.3 安环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并由其牵头组织设备管理科、相关车间人员,共同审核会签后审批签发《断路安全作业证》。
6.4断路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接到审批后《断路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6.5 《断路安全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环部留存,第二联交动土点所在车间,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6.6《断路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