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规范IC加气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IC加气卡的办理需持以下有效证件至加气站办理:
a) 车辆改装厂家出具的天然气置换合格证(原件);
b)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出示原件,复印件加气站留底);
c) 机动车行驶证(出示原件,复印件加气站留底);
d) 机动车驾驶证(出示原件,复印件加气站留底)。
e) IC加气卡由车主本人持以上证件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加气站工作人员核对以上证件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不予办理IC加气卡。
(4)IC加气卡的领、存、发、回收应做好台账记录。
(5)IC加气卡遗失,车主应及时向发卡站点办理挂失手续,凭挂失转存单及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卡内余额转存手续。
(6)IC加气卡信息发生变更时,发卡站点应及时做好变更登记。
(7)IC加气卡实行一车一卡,严禁无卡加气、异车号加气行为。
(8)严禁加气站工作人员违规办卡,或与他人串通使用员工卡或非本车卡加气,如有发生,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200元——3000元罚款,影响加气站正常运营的,移送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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