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管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3、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
4、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于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单独存放(残管、瞎管等失效雷管应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
5、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7、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8、 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9、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10、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 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90 m。
1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具体采用何种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销毁设计书中给予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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