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井下劳动定员及入井人数的控制、管理,防止超定员进行生产建设,根据本矿建设工程进度、作业场所设置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劳动定员数量
全矿每条井筒每班入井人员不得超过15人。
二、责任与要求
1、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全面负责,队长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该项工作,并对当班的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
2、在编制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井下作业场所的生产条件、工程量、生产工艺及作业方式等实际情况,编制合理可行的劳动组织和出勤内容,明确作业场所每班的实际作业人数。
3、各队的主要负责人及带班下井干部必须在班前点名统计当班的实际下井人数。
4、本矿人员下井时,必须到充灯房领取矿灯和自救器。
5、充灯房、检身房要严格按照《煤矿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及时、准确地统计好每班的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到“三对口”。
6、安检人员要对各单位的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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