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SOLAS公约要求,为加强人员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库区及码头秩序,为码头安全生产,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人员。
第二章 附则
第三条安环消防部负责本制度编制、修订及监督落实,码头、罐区各部实施。
第三章 内容
第四条 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
(一)本单位职工进入库区及码头必须持有效出入证,门卫确认本单位职工的方可放行。
(二)进入库区及码头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随身携带的烟火可以寄存在门卫处,出门后凭证件领取。
(三)对由码头及库区外出的职工要严格进行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外出的,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核实无误后方可出门。
(四)对携带自己物品进入库区或码头的职工,进入时必须提前跟值班门卫说明以便出门。
第五条 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码头、罐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登记制度,禁止闲散人员进入库区及码头、禁止在码头、罐区内拍照、录像,确有需要须经安环消防部同意后方可。
(二)严禁进港钓鱼、商贩、废品收购人员进入库区及码头。
(三)在库区或码头工作、建设、施工的非本公司职工进入时应携带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持有临时出入证。
(四)客户、货主进出库区或码头,应持有相关有效证件。
(五)周边业务单位必须持公司综合管理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电话通知。
(六)上级领导、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库区或码头必须有公司综合管理部电话通知,并做好登记方可进港。
(七)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服从管理,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不得在作业区域逗留,不得在码头或者临水区域处钓鱼、拍照等。
(八)进入码头、罐区人员禁止随便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报警系统及其他设施,要爱护公共设施,损坏要照价赔偿。
(九)进出码头、罐区的人员、车辆要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遵守码头、罐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留。
(十)进出码头、罐区的人员、车辆,严禁穿钉鞋、携带烟火、放大镜、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将携带的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关闭,并保存于警卫室。
(十一)对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人员、车辆,门卫值班人员有权禁止进入。
(十二)防火帽使用的管理
(十三)凡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帽,,经门卫值班人员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码头、罐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并按要求停放。
(十四)进入罐区须有门卫进行验证,佩戴的防火帽(包括车辆自身佩戴)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十五)车辆外出时应及时回收防火帽,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