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保护健康、改善环境、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销售企业隐患治理项目,省公司自行立项隐患治理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执行本规定同时,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隐患界定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石油库、加油站、长输管线等建设项目在改、扩建设计和安装中不符合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设施、设备不符合完好标准及安全规定,危及到生产安全的统称为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包括:
1、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的工艺设计和质量标准的设备。
2、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设施、设备。
3、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施、设备。
4、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三章 隐患上报程序与分级管理
第五条 隐患上报程序:
1、省级公司安全主管机构会同基建、物流、零管等相关部门对地市公司上报的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经安委会确认后,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统一报销售事业部。经批复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事业部和集团公司安环局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更改;隐患治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
2、各省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销售事业部根据申报项目及资金情况,调整本年度隐患治理计划或列入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
3、对新、改、扩建项目建成后,三年内不允许出现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
第六条 隐患治理分级管理的原则与范围
1、省级公司安全主管机构根据总部批复的隐患治理计划,分销售事业部监管项目和省公司监管项目,统一下达给地市公司。
2、未获批准的隐患治理项目,由省、市公司自行立项治理,或落实防范措施。
3、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销售事业部监管的隐患治理项目,项目责任人为省公司HSE最高管理者;省公司监管的隐患治理项目,项目责任人为省公司HSE管理者代表。
第四章 隐患治理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隐患治理项目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1、各企业安委会是隐患治理项目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2、各企业安委会主要负责全省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查、计划编制和上报工作;对总部批复的隐患治理计划及时下达地市分公司;落实隐患治理项目资金;对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对工程质量、工期、隐患资金控制进行监督;负责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工程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1、省级公司安全主管机构在对批复项目整改方案组织论证的基础上,进入施工图设计委托阶段。销售事业部负责监管的项目必须经销售事业部组织论证并确认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2、省级公司通过招投标,综合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报价等指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定合同(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定额、费率、材差等各项造价编制标准)及HSE责任书。对施工图设计图纸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并研究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准备。
3、省级公司负责落实“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定工程整体统筹控制计划,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4、项目开工前,应对隐患整改项目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存档,编入竣工验收资料中。
5、加强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管工作,明确现场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和措施,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按进度上报隐患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验收的责任人;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6、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由销售事业部监管的隐患治理项目,由省级公司配合施工单位编制竣工报告,待省公司初验后,报请销售事业部验收;省公司监管的隐患治理项目由省公司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报销售事业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进度上报和考核
第九条 各销售企业每月三十日前上报隐患治理进度月报,销售事业部监管项目必须另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条 当年隐患治理项目应在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工。不能如期完成隐患治理改造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向销售事业部汇报;无特殊原因本年度末未完成隐患治理项目的单位,按销售事业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销售事业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