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减少公司工业用火数量;降低公司工业用火风险;分清工业用火原因,明确工业用火责任;巩固公司安全形势,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工业用火票总量,公司实行工业用火票定额制,限制各单位工业用火数量,每年年初安全质量环保处下发公司各单位工业用火票数量定额。见《呼和浩特石化公司2006年工业用火指标分配表》(表1)
第三条 本规定限制的是三级以上工业用火,并且不包括新增工程施工用火。
第四条 坚持每张火票明确用火原因,分清责任单位,逐年减少工业用火数量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在开具火票之前,要填写《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业用火申请表》(见表2)。在申请表内要填清楚用火部位、用火理由,并分析造成工业用火的根本原因,相关责任部门要签字确认。
第六条 相关火票审批人员根据《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业用火申请表》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工业用火票。
第七条 凡属设计原因而发生的工业用火作业,由设计所和方案确认部门负责。
第八条 凡属设备、材料缺陷而发生的工业用火作业,由电子商务部和资质确认部门负责。
第九条 凡属施工质量原因而发生的工业用火作业,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凡属管理原因而发生的工业用火作业,由车间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控制工业用火票和考核,各单位应将公司分配的全年工业用火票指标按月进行分解。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是公司工业用火票考核的主管部门,对全公司工业用火情况,按照各单位的分解计划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凡将工业用火票数量控制在规定之内的单位,公司予以奖励:对未超年工业用火票指标的单位奖励500元;在此基础上,每减少一张工业用火票的单位奖励100元。
第十四条 凡是工业用火票数量超出规定指标的单位,公司予以处罚:超年工业用火票指标的单位扣发500元;在此基础上,每超出一张工业用火票增加扣罚100元。
第十五条 用于工业用火票控制的奖励资金从公司安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