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钢丝绳时,作为提升用的钢丝绳其抗拉强度不得小于155kg/m m2 。
2.提升钢丝绳应做定试验,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一般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3.各种提升装置用的新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升降人员的,不得低于9 ;
(2)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在升降人员时,不得低于9 ,升降物料时,不得低于7.5 ;
(3) 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得低于6.5 。
4.在井筒内悬挂水泵、水管、风管、安全梯和电缆用的钢丝绳,一般使用年限为2 年。经试验合格者,可继续使用,但要加强维护和检查。
5.对提升钢丝绳,要每天检查一次,每周还要以0.3m/s 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外,每月要对平衡绳(尾绳) 和罐道绳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检查结果要进行记录。
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新绳:
(1) 提升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5 % (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2) 平衡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10 %;
(3) 倾斜角在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10 %,倾角在30°以上的提升钢丝绳,按照竖井提升钢丝绳的要求执行;
(4)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使用时缩小10 %,或捻距比开始使用时延长0.5 %,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小30 %时,应更换新绳。
6.禁止提升装置使用带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7.钢丝绳受到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因剧烈拉动使钢丝绳延长0.5 %或直径缩小10 %时,必须更换新绳。
8.平衡钢丝绳(尾绳) 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过卷的需要。平衡钢丝绳不得被水淹没,也不许有托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