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 管道在运行中一般严禁带压处理缺陷,如生产需要在开工过程中做冷紧、热紧或带压堵漏时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执行。
3.5.6 在使用及检查中如遇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a)管道超温、超压、过冷经处理仍然无效;
b)管道发生泄漏或破裂危及安全生产;
c)发生火灾、爆炸或相邻设备和管道发生事故直接威协管道的安全运行。
3.5.7 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及从事压力管道技术管理、检查、检修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5.8 停用二年以上的在用压力管道,使用前需做耐压试验、宏观检查及壁厚测定,必要时应委托检验部门检验。
3.6 压力管道检验
3.6.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内容和检验周期按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
3.6.2 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原则上应由公司内具备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需外委时,由公司机动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3.6.3 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并从事资格证书允许范围的检验工作。
3.6.4 工厂根据年度检验计划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月份检验计划,并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检验
计划报公司机动部。
3.6.5 工厂负责提供受检压力管道的资料,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并提出安全检验任务书,协助检验单位办理施工手续。
3.6.6 检验实行工艺流程卡传递制度,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要得到工厂确认,检验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检验方案逐项检查验收。
3.6.7 检验发现超标缺陷,及时通知工厂组织修理,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6.8 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两周之内提交检验报告或 检验通知卡,保证按时开车。
3.6.9 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3.7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
3.7.1 压力管道修理主要指检验中发现超标缺陷部位的修理及使用中出现泄漏等问题的修理。
3.7.2 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视为其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维修资质。对压力管道进行修理改造时,其施工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3.7.3 修理改造的外委项目要实行资质审批制度。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要对外委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3.8 压力管道附件检验
3.8.1 管道上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等管道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3.8.2 工厂对压力管道进行巡回检查时,对管道附件进行运行检查。
3.8.3 停机检查由工厂组织实施。
3.8.3.1 安全阀校验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4.2.13条《安全附件检验》。
3.8.3.2 压力表要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工厂定期安排。
3.8.4 工厂要对压力管道安全阀建立台账和定压记录。
3.8.5 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产需要,需经设计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8.6 在对压力管道做定期检验时,要对管道附件抽检。
3.9 事故管理
3.9.1 出现爆炸、泄漏、燃烧等事故要及时报于公司机动部。
3.9.2 主管领导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挽救。事后要认真总结,并做好处理工作。
3.10 定期报表
3.10.1 压力管道基础数字普查汇总表。
3.10.2 年度压力管道修理计划表。
3.10.3 年度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计划表。
3.10.4 年度压力管道检验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