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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来水管、消防水管、煤气管道、压力容气管工业管道安全使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05日

        第九条  对工业管道的施焊作业,应制定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及焊接工艺规程,并严肃工艺纪律,必须由持有焊工合格证的人员操作。焊后的无损探伤检验也必须由相应的具有无损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或厂)计划内的管道工程竣工时,甲乙双方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经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管道的运行与维修,工业管道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标准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二条  按时对压力管进行泄漏、防腐、保温、支架基础、安全附件及色标方面的检查,较大的隐患缺陷,应及时安排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限于情况未配备的,公司要请有资格的组织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必须定期进行吹扫或清洗,不同介质的周期如下:
        煤气管道结合大中修时清扫; 空气管道4一6年清扫; 污水管8一10年清扫; 其他介质配合主体设备检修时清扫。公司氧气瓶带,根据使用频率高时,若发现有龟裂时,要立即更换新的,最多使用半年就要更换一次。
        第十五条  压力管道停、送时,必须按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执行。作业过程要统一指挥,严格执行监护确认制,同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压力管道结构或搭接支管。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减压装置、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功能完好有效。
        第五章  压力管道的金属监察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必须定期进行无损检测方面的金属监察,特别是中温中压、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压力大于、等于0.3MPa以上的管道应与主体设备或管道的大中修进行无损检测的金属监察。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金属监察应执行和参照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  金属监察的主要内容:管道焊缝、腐蚀状况、变形情况、耐压强度、壁厚、弯头、弯管椭圆度、石墨化脆裂等。
        有防护或保温层的管道,应在大中修时采取局部或重要部位抽查的方式进行无损检验。
        第二十条  对公司凡承担压力管道无损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检验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在规定限期内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冶金系统具有无损检验能力或资格站(所),应加强对压力管道方面法规和检验技术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无损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培训符合压力管道检验特点的队伍。
             第六章工业管道的档案管理和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应具备下列资料:
          1.工业管道名称、编号、规格、输送介质、压力、温度、流量、起点、终点和大中修周期;
          2.原始设计图纸;
          3.材质报告单及合格证;
          4.安装的有关资料;
          5.有关试验数据;
          6.竣工验收资料;
          7.有关技术鉴定或评估报告;
          8.金属监察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业管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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