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1) 固定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 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每6 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每3 年至少一次;
3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2) 移动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
2 全面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
3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 个月前,主动向深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5.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6.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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