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本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含分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调查和统计资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即中石油HSE信息系统,以下同)录入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建议,监督事故罚金的收缴情况;
(四)负责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建立和存档。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B、C级事故的信息录入;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建立一般事故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及一般B、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
(二)负责追究事故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监督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
(一)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在事故处理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事故罚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是指单位、工程项目部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炸药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快报要求立即逐级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单位或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管道局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四)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立即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局长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上报管道局的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应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