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
3.4.3 各部门、分厂、车间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做好每次复审工作。
3.5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5.1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工种。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配、增减,但必须将变化情况报给人力资源部、HSE管理部。
3.5.2 各单位如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特种作业人员,该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并到HSE管理部备案,否则不能聘用。
3.5.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其重新进行实际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5.4 各部门、分厂、车间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以确保作业安全。
3.6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要追究其领导和操作者本人责任,并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相关文件
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
4.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5 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6 术语和定义
特种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7 附则
本制度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制度起草人:王继刚。
本制度审核人:李 锋。
本制度批准人:张瑞兵。
本制度编号:Q/GL-HSE-016-2011。
本制度自2011年07月10日起正式执行,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Q/GL-HSE-016-200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