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5.3.4.13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
5.3.4.14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碳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试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rain,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5.3.5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5.3.5.1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成形和粘接工艺应当按《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见附件6)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5.3.5.2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形和粘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5.3.5.3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3.5.4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形和固化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
(三)能抵抗树脂胶液的浸蚀。
第五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粘接的粘接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衬层树脂的性能;
(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
(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当使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蜘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
缠绕张力;
(五)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插入式金属接管除外);
(六)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当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
(七)平层合板材料应当与容器相同;
(八)采用金属材料和工程塑料制作内衬时,应当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
5.3.5.5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查责任人确认:主要检查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
(二)在任意300mmx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
(三)总质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
(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
(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5.3.5.6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他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5.3.5.7与玻璃钢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当
用阀门或其他方式断开。
5.3.5.8环境温度下进行水压渗透性能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2 min。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
5.3.6塑料(衬里)制压力容器
5.3.6.1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应当按《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见附件7)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5.3.6.2塑料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设计和材料,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制作(焊接)工艺编制相关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5.3.6.3塑料制压力容器返修的要求如下:
(一)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二)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责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3.6.4塑料制压力容器的焊缝检查、耐压试验,按HC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执行。
5.3.6.5全塑料压力容器凡是受压元件焊接存在对接接头的产品,必须与产品同时焊接完成焊接试件。同材质、同工艺的对接接头可以批代台,每半年应带1副试板。
见表1
表1 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
序号 | 项 目 | 类别 | 检验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制造图样 | B | 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合格后在制造图样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 |
2 | 材 料 | B | 通过审查有关记录和实物标记,反向追踪材料入库资料而确认封头用材是否合格。合格后在入库单(或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 | |
3 | 焊接(粘接)工艺评定 | A | 受检企业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记录,应及时进行整理,并送监检项目组进行审核。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石墨粘接工艺评定符合规程附件4的有关规定。 监检员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确认合格后,在焊接(粘接)工艺评定报告上加盖“监检确认”章,同时填写“焊接(粘接)工艺评定明细表” | |
4 | 焊接(粘接)、焊工资格和钢印 | B | 检查焊接(粘接)工艺卡,返修工艺卡、焊接记录、焊工资格和钢印,确认合格后,在相应的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标记。有产品焊接(粘接)试板要求的,应按规定制作并将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及时送监检组确认,监检员审核合格后在产品焊接试板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 |
5 | 无损检测 | B | 无损检测质量监检:抽查不少于30%的射线检测底片(返修片必须检查),审查过的每一张底片,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检查无损检测报告,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 |
6 | 理化性能 | B | 检查理化性能试验报告,合格后在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 |
7 | 热处理 | B | 1审查热处理要求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2检查热处理报告及曲线,合格后在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 |
8 | 外观及几何尺寸 | B | 现场检查产品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及铭牌标记。合格后在工艺流程卡或检验记录上盖“监检确认”标记。 | |
9 | 出厂资料 | A |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合格后盖“监检确认”标记。 | |
10 | 质保体系运转评价 |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是否有效; 2. 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 4. 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5. 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6. 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 |
注:1、监检员完成以上工作并填写“非金属压力容器监检项目表”。 2、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本院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细则有关要求。 |
6记录与报告
(1)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30-01
(2)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30-02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
(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登记台帐
(6)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
(7)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
(8)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
(9)产品监检台帐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
注1: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二份送受检企业(其中一份由受检企业交使用单位),一份与“监检项目表”等相关文件装订在一起,由监检单位及时存档。
7后处理
7.1 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7.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7.3 “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7.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7.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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