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一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电动葫芦。
1. 使用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葫芦。
2.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到区技术监督局管理部门登记。
3. 应当建立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2)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纪录。
3)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
4. 应对电动葫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有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6.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考核合格的证书。
7.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注:起重机小于1吨的电动葫芦,按照3.4.6.7.8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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