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接班人提前10—1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在现场手上交接班,上岗必须持证。
第二条 交班人必须当面交清锅炉运行情况和注意问题,检查水位表、气压表、安全阀及其它设备是否正常完好,要有工作记录,并具备交接班手续。
第三条 虽到交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要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准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人要及时汇报。
第五条 交班人未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未填写好当班工作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领导。
第六条 锅炉及其它附属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当班处理,不准移到下一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第七条 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岗或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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