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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17日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事故,维护项目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工程使用车辆必须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车况良好。
        三、车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方向、制动、、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及外部螺栓)、在行驶前 、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四、车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车辆年检。
        五、车辆装载超高超长,应做好安全标志;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易燃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规》相关规定。
        六、车辆备有灭火装置,并配备常用车辆维修工具,以便及时处理普通车辆故障。
        七、凡在项目部工作的驾驶员(包括合同驾驶员)均必须遵守有关行车的安全法令、交通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并实行签名制度 。
        八、聘请外单位驾驶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且只能开执照规定范围以内的车辆。
        九、严禁无执照开车,私自开车、私自教练和私自将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包括有执照人员)。
        十、不得私自带人载货。
        十一、施工现场的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首先要查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十二、实习司机一律不得在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驾驶。
        十三、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行车,若强令违章行车,则强令者负主要责任。
        十四、驾驶员或有关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项目部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十五、一年内同一驾驶员,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交通事故,不论是企内、企外人员,其责任是次要及以上责任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一年,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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