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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 斜吊不吊。 二、 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