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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 任制,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 5 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 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 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第四条  由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 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
    第五条  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 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培训、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
    (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 (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六)驾驶车辆是否具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的能力;
    (七)是否具备相应的车辆维护保养基本常识;
    (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迅速作出处置反应; (九)是否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  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写驾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公司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凡使用伪造证件的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 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 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 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十二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 轮胎、 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 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 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 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 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三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 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 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 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 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 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客车驾驶员凌晨2点至5点必须在服务区停车休息,并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 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八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 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 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 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 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 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 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 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检查车内安
    第二十三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 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 安全带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提高广大司乘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旅 客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必须要求驾驶人系好安全带,同时,要在客运车辆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对所车辆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客运站场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让“安全带生命带”主题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节 GPS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区政府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旅客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凡我公司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  GPS监控系统要有且监控人员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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