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理知识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安全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 信号、标志
1. 厂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 厂区限制路应设置明显的管制路标。
3. 坡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4. 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 交通路线管理制度
1.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要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 公司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3. 严禁在要道上堆集货物、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公司生调科批准方可占用。
4.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垃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四) 车辆管理制度
1.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劳动、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2. 公司内小型机动车(电瓶车、小型翻斗)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公司生调科、车队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3. 公司车辆应由设备科负责,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五) 机动车辆驾驶制度
1.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公司车队组织,公安、交通、劳动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2. 公司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生调科、车队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行驶。
3.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4. 厂区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内限速规定。
⑴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⑵ 机动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电磅为3Km/h。
5. 厂内教练车及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牌照。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六) 车辆装载管理制度
1. 机动车力量装载要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⑵ 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⑶ 装载化学危险品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⑷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⑸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七) 非机动车、自行车管理制度
1.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其它非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4.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5.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