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修合同户车辆
1、维修业务部门严格按照送修单送修项目开具派工单,进行维修。如因擅自增加送 修项目,导致客户不予认可拒绝结账的,拒绝结算部分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在维修过程中,确实发现有需要加项维修的,必须先电话联系车辆单位车管人员
同意,并由送修人员在送修单上写明增项原因,增项内容,签字后再予以施工。
3、由于特殊原因未带送修单的,必须由合同户结算人员与送修单位车管人员联系确 认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在修需路试车辆
1、路试车辆需征得客户同意。
2、路试车辆需由车间主管开据试车证,路试人员需在试车证上签名。
2、路试人员由店内指定,需具备驾驶能力和故障判断能力。
(三)、过夜在修车辆
1、当天未提车辆由维修技师下班前将车钥匙及维修单据交由前台统一保管,有加班 情况交由前台值班服务顾问处保管。
2、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过夜在修车辆出厂。
3、车辆过夜应将蓄电池负极线去掉(由维修此车辆的班组长负责),停放位置须安全、 妥当,车辆门窗应处于闭锁状态。
4、不能闭锁闭窗的车辆,车上物品及零部件需由维修组长负责专门保管。
(四)、竣工车辆
1、随车工单上必须有质检人员的签章,确认车辆峻工。
2、峻工车辆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相应标识。
3、服务顾问应及时通知客户来店提车,如客户有事不能按时提车的,服务顾问应向 客户说明在我店停放的注意事项,并负责车辆安全及钥匙保管。
机场安全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民航机场安全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通勤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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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经营工作领导安全职责
分管交通(车辆)安全工作领导安全职责
厂内运输物资车辆临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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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