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厂内运输的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装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条中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载运灼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2、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主要是防止驾驶操作失误,使车厢突然升起,货物掉下伤人或挂碰架空管线造成事故。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如果货物卡在车厢栏板上,由于大、重货物的作用使车辆重心不断位移,便会发生倾翻等。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倾卸货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危险地段是指坑洼不平的道路、高坡边缘、地面松软等地段落。
3、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指定专人负责车上的安全;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4、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载运大、重货未能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定的自动倾卸车和没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可附载装人员1-4人。
5、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必须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应在货车排气;厢周围严禁烟火,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货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设施;装载氰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栏板,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辆最小间跟为50米,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6、车辆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装卸时应按货物顺序进行作业。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7、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按下列规定: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米; 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