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要求
市管机动车辆和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保障机械公司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2、 管理部门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
2.1.1是公司市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2.1.2负责市管机动车驾驶员的定期复训、日常班组学习以及车辆年检审证、车况、车貌、安全驾驶的监督检查工作;
2.1.3负责公司市管机动车辆的
2.2 技术质安部:
2.2.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交通行驶安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定岗培训取证复证工作;
2.2.2负责计划和组织每年度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实施;
2.3 生产运行部:
2.3.1负责车辆的购置、变更、报废及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台帐,保持机动车辆完好行驶;
2.4 各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
3.1 厂内机动车辆(限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如铲车、电瓶车等)必须取得车辆号牌、方可行使;
3.2 车辆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3.3 厂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定期检验;季度检查由技术质安部进行;月度和日常检查由使用部门进行;
3.4 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才能继续行驶;
3.5 机动车辆所在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制度,实行三级保养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大修;
3.6 严禁非防爆车辆进入防爆区域;
4、 车辆装载的安全要求
4.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4.2 车辆装载物件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
4.3 装载不可解体的物体、滚动货物超过规定时或在恶劣环境、气候条件下进行特殊装卸作业的,必须经所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制订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4 装载的物件应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和后栏板应关好、栓牢。物体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4.5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或滴漏在车外,防止散落飞扬及损坏路面;
4.6 铲车、电瓶车等在铲运物件时,铲件升高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三分之二,在铲运时铲件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5m;
5、 机动车辆行驶的安全要求
5.1 车辆进入厂区应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在厂区大门、路口、转弯处的限速为5公里/小时,厂内道路直行限速为20公里/小时;
5.2 车辆在下速地点、路段时执行下列限速规定:
限速地点、路段及环境情况 | 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 |
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调头时、货运车辆载运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时 |
15 |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 | 10 |
进入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 |
5 |
5.3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辆,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5.4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察看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倒车。在装卸区、货物堆场、厂房、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同侧进行指挥;
5.5 厂区内不得随意停车、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面积以外不防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
5.6 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带走车钥匙、锁好车门。
6、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6.1 厂内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管理部门核发的厂内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
6.2 厂内车辆除了在岗专、兼职驾驶员之外,其他人员严禁驾驶,不得擅自将“驾驶证”、“行驶证”或“操作证“借给他人使用;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追查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6.3 不得驾驶与执照(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
6.4 厂内车辆进出厂门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5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出车前应对车况作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完好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6.6 驾驶室内不得超载座人,无驾驶室的各类厂内机动车不得随车带人;
6.7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6.8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9 厂内车驾驶员应参加车辆交通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7、 违章处罚
7.1 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违章时,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2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