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公司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提高车辆完好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高档车辆和特种车辆或定点厂无法修理的经车管部门同意后送其它专修厂。办事处车辆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指定修理厂。
第二条 车辆需维修时应到车管部门申报修理项目,车管人员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修理单(单上应有驾驶员、车管人员、公章方能有效)凭车辆修理单进行维修。
第三条 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如修好则在修理结算单签名。
第四条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应派人随车到修理厂核实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应向公司车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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