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厂安全报告制度。
一、本厂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厂负责人。
二、本厂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维修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本厂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本厂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求援抢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厂负责人,本厂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本厂发生治安报告后,事故现场有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拔打匪警“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救援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厂负责人,本厂负责人再按层次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