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汽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27日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管理,降低汽车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和减少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设备租赁中心(办公室协助)是公司内部汽车(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汽车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范围内的汽车年检、季检以及驾驶员审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学习等活动。

二、车辆使用单位(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使用汽车较多的单位(部门)要成立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行车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严格用车管理制度。

公司本部部门需要用车出市区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在市区使用,也须征得办公室同意。用车完毕经办人员要签章。职工因私用车一般不派,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驾驶员出车必须凭管理部门签发的出车通知单出车(公司领导、抢险、突发事件等紧急用车除外,但驾驶员应将出车去向等及时电话报告调度人员),并做好行车记录。其他非车辆管理部门、个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凡私自出车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发生事故产生的费用,除保险理赔外,剩余部分全部由驾驶员及当事人承担,并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四、汽车使用实行定人定车,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员要做好汽车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清洁和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驾驶员在车况良好的情况下,要服从调度安排,不得借故不出车,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五、车辆到修理单位进行保养、维修前必须填写报修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单次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出差途中突发机械性故障除外。项目部租赁的车辆按租赁协议办理。

六、油料实行定额管理,按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的百公里油耗标准控制执行(油耗定额见附表)。超一赔一,节一奖半(按当月的油料销售价),隔月兑现。兑现时必须附经审核的行车公里数及油耗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七、违章行车造成事故,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部份赔偿费用,负次要责任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5%,负同等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8%,负主要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10%,负全部责任的赔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15%。

八、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证照齐全,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除公安部门给予的处罚外,公司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延误工作的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均由其承担,并视情节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工、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项目部配备汽车,应根据工程规模、地域等因素,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配备汽车的项目部,应先到设备租赁中心租赁,如公司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社会租赁或购置的方式解决。租赁社会汽车必须证照齐全,车况良好,保险、营运手续等齐全完备,并在使用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以确保使用安全。“汽车租赁合同”应报设备租赁中心备查。

十、公司及所属单位汽车的出售转让、报废,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公司有关设备报废规定办理。出售应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十一、严禁社会车辆挂靠公司,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非本公司员工自愿申请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审验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预先缴纳管理费100元/年(年审验费用另行按实支付),否则不予办理。

十二、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奖励400元;评为扬州市交巡警支队安全行车先进者奖励500元;评为扬州市公安局先进车管干部、安全行车先进者奖励600元。此项奖励驾驶员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十三、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十四、本规定由设备租赁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