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式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负荷使用时,应对码头负荷能力进行校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报港口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对于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除专用码头外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上未经港口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施,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引桥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系船柱,需按核定负荷使用。船舶靠离码头时,其速率和角度必须符合码头安全使用规程。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修复前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8、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出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9、对码头上的钢结构要定期采取防腐蚀措施,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保养。
10、码头上设置的浮式靠船设施、系船柱、系船环、爬梯、防护栏杆等设施,根据使用情况,亦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1、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
12、码头泊位水深应达到维护要求即原设计要求,定期测量和维护疏浚。
13、码头前沿必须设置护轮坎,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并保证颜色醒目。
二、港池与锚地
1、港池及锚地应按规定的设计能力靠泊或停泊,严禁超负荷,港池的岸壁码头或堆场道路应按相应的码头、堆场、道路规定进行使用。
2、港池及锚地应定期进行检测,对达不到维护水深的区域应及时疏浚(港池)或申请调整水域(锚地),以满足船舶吃水要求。
3、锚地界浮和港池陆上标志牌要保持醒目,防止浮标移位和飘失,并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锚地界浮照明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锚地界浮应定期进行水下检查,发现锚链、卸扣等联结设施损坏,要及时更换。
5、施工船舶应在指定区域内挖泥、排淤,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在港池、航道、锚地乱抛乱排。
三、护岸
1、护岸应按照核定荷载及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严禁在护岸范围内超载。
2、随时注意检查护岸的沉陷、结构变形及砂土的流失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补。
3、在汛期,应对护岸进行观测。常年被冲刷的护岸尤应注意避免发生滑坡,要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4、严禁在护岸水域一侧倾倒土、石或其他垃圾。
四、仓库及辅助建筑
1、仓库应按核定的技术荷载定额堆存货物,严禁超载使用。
2、仓库及辅助建筑未经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增设门窗、打洞和拆墙等。
3、仓库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应经常注意观察,如发现屋面漏雨,地坪开裂及渗水等损坏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4、屋面除设计有特殊考虑外,不得堆存货物和凉晒物品,禁止无故上人和用作其他工作场所。
5、天沟、落水管、水斗及室内排水管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完好,每年雨季前后应彻底检查,并做好养护工作。
6、钢结构的屋架、梁、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定期养护。
7、木结构的屋架、梁、板、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如有断裂、腐朽及虫柱等情况,应及时修补并采取根治措施。
8、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有掉块、露筋、断裂、预埋铁件松动、墙体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补。
9、瓦楞白铁屋面和墙应经常检查搭接,钉眼处有无腐蚀及油漆剥落等现象,根据损坏程度,及时进行修补,并要定期进行全面油漆。
10、门窗开关时,应用风钩挂牢,小五金零件及玻璃保持完整。仓库门滑道、轮轴和铰链等附件应保持清洁润滑。
11、仓库和辅助建筑物附近一米范围内严禁堆存货物。
12、不准进入库内的机械车辆一律禁止入库。进行库内作业的机械不得碰撞门、墙、柱及消防设施。
五、堆场、道路、给排水及管沟
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和沥青面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如需行驶履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混凝土堆场、道路上的伸缩缝,发现剥落应及时修补灌缝。路缘石发现松动、脱落,应以细石混凝土重新补砌。
4、煤渣及泥结碎石堆场、道路,应经常检查养护,面层如有松散损坏,应及时利用同类材料进行整修补平。
5、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保持畅通,在防冻、防台及暴雨前后,应切实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冻裂、堵塞;给水消防管道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检查井及管沟,要定期清除沉积物,暴雨前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
6、堆场内的排水井,井盖、水沟等处禁止堆放货物,便于疏通修理,保证排水畅通。
六、房屋及辅助建筑
1、房屋及辅助建筑要按设计功能及规定安全荷载使用。未经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改变用途和增加使用荷载。
2、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污染的物品的存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3、发现变位、裂缝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4、未经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打洞、拆墙、增设门窗,严禁在柱、梁上凿眼及安装固定设施;严禁在屋架下弦、梁、顶棚上悬挂重物及安装固定设施。
5、严禁在地面上拖曳重物;严禁在地面上进行锤击等作业。
6、门窗应保持锁具、拉手、风钩、插销等小五金零件齐全;对镜面玻璃、茶色玻璃幕墙应注意维护,玻璃如有破损失落,应及时补装。
7、照明灯具、空调等电气设施,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适用,严禁任意改装线路,增减灯具及电气设施,以保证用电安全和保持良好的照明和装饰效果。
8、维护灯具、检查电气线路后,须将装饰面层及时复原。如有损坏,应予修理。
9、房屋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要经常观察,发现屋面漏雨,墙面和柱面及顶棚装饰裂缝或松动,以及脱落等情况,应及时修理。
10、天沟、落水管、水斗、排水沟等应经常保持畅通,每年雨季前后应进行检查,并做好养护工作。
11、除上人屋面外,严禁无故上人,上人屋面严禁堆货使用或用作其他作业场所。
12、仓库应按核定的荷载定额堆存货物,严禁超载使用。
13、钢结构的屋架、梁、柱、板等物件应经常检查,定期养护。
1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屋架、梁、柱、板等构件如有掉块、露筋、断裂、变位、预埋铁件松动、装饰剥落等情况,应采取措施,及时修理。
15、砖、石、混凝土块砌体出现裂缝,装饰层剥落等情况,应及时修补,保持外观良好。
16、房屋及辅助建筑周围禁止堆存货物。
17、广场、道路应经常检查和养护,保持面层完整、平坦、整洁、无积水。
18、车辆必须在规定区域停放和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碰撞各种标志、台阶、隔离装置、绿化设施、雕塑景观及消防设施。
19、不得在广场、道路上堆存货物。未经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开挖和填筑。
七、其他
1、未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一律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抛填土石方或垃圾及擅自扩充土地使用面积。
2、防汛工程中设置的防汛墙、防汛闸门、抽水泵、泵站等设施,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执行,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
3、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善加以保护,不得任意拆毁和堆放货物,如发现移动或损坏应按要求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