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手术分级制度:
1、一类手术由高龄住院医师审批;二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三类手术由高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审批;四类手术及特殊病人手术由主任医师或高龄副主任医师报医务科或业务院长审批;
2、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守本人手术范围。节假日、夜间急诊手术,超出本人手术范围的应请示上级医师审批或帮助进行。
3、危险性较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术后可能导致病员残废者,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除术前仔细讨论外,应由高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术者,同时报院长、业务院长或医务科批准。必要时报请上级批准。
4、手术前,负责医师填写好“手术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患者签字或由患者填写“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签字。如患者病情危重急需手术,但患者无行为能力且家属不在场时,由科主任或值班医师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经批准后方可手术,但病历中必须详细记录以便备查。
九、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生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书》,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2、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3、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要严格掌握输血的适应症,应本着科学输血、合理用血、成分输血的原则申请用血。
4、手术患者,提倡无输血手术或少量成分输血或术前备自体血完成手术。
5、申请输血量400-800毫升需由输血科主任审批;申请输血量超过1000毫升(含1000毫升),由输血科上报医务科,需由医务科长审批;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超过2000毫升(含2000毫升),由用血科室主任及输血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医务科审批,提前24小时通知输血科。
6、急诊输血时可先用血,后由经治医师和用血科室补办用血审批手续。如果当日用血量超过1000毫升(含1000毫升),要到医务科补办审批手续。
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内容详见《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黑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
十一、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具体情况安排,不能脱岗、漏岗;
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科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了解危重病人情况;
3、各科医师在下班前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做好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簿。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如有事离开,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指在本院内,不得离开医院)。
7、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上级医师或经治医师报告,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8、药房、检验、放射线科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值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1、医院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
务熟练。
2、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无论直接或间接用于病人的各种
治疗、检查物品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
3、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
用。
4、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
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
5、查对制度包括有:临床科室、手术科室、药房、血库、检验科、放射科、理疗科、供应室、特殊检查科室等各类别的查对制度。
十三、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共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1、特级护理
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2、一级护理
病情依据: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3、二级护理
病情依据: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
病情依据: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