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院根据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 “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购入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时由两人以上验收入库。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库(柜)记录。
5.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震泽医院
201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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