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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3日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 当安排至少1名 掌握新生  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各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各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1无  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 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 院  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窒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 护人员必须和产  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 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 有损坏、丢失,应  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 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 )时 ,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  时间进行登记,并 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琉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2人员对某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 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窒 )应 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  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 )应 当制定诮防应急.预 案,定 期开展安全隐  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  政等部门要善安葺,并 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 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柙强管理;严 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 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  监∷护人等∷同∷意后,产 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  配合办珲相*手 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  珲条例》等妥善处理,不 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  个人,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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