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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管理及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9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助产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助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助产技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助产技术的管理职能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准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助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岗前培训与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准入时,应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
        (二)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系统。按照机构级别、技术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助产技术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质量评优、接收转诊和参加会诊等。
        (三)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系统,建立抢救危重孕产妇的绿色通道。
        (四)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人员的助产技术服务行为,实施产科服务质量监控。定期组织对助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评估,质量监测内容包括分娩总数、各种方式分娩人数(如阴道顺产、剖宫产、产钳术、胎头吸引术、臀位助产术等)、产妇并发症及合并症(如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滞产、子痫、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贫血、心脏病、肝炎等)、新生并发症(如早产、窒息、新生儿肺炎、畸形、颅内出血、感染等),以及新生儿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人数等,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问题和改进措施反馈给助产服务机构。
        (五)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共同作为助产技术培训的组织者,定期组织辖区内产科、新生儿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制定培训课程和考核内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六)规范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
        (七)落实规定的相关产科登记制度,保护母婴安全。
        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1、按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健全产科并开展此要求的各项技术,负责正常分娩的助产。
        2、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防和及时转诊,及时动员和组织高危孕妇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3、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4、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5、承担本地段孕产妇系统管理、数据上报和产后访视;
        6、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报告制度,完成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按要求按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包括实施各项助产技术的产妇人数及各项结局指标等。
        (二)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1、负责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县级综合医院产科建设标准》达到要求各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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