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具有经执业资格认证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药品。
第二条、 使用药品必须开具处方。调配处方,首先必须严格审方,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用法、用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配方。配方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称量和分剂量准确。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不得直接用手抓去药品。中药配方还必须严格注重炮制。处方的应付工作。调配好处方后,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药。发药时耐心向病人说明服药方法及注意事项,处方经发病和核对人签名后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条、 对一次性使用的灭菌医疗器械,使用过的应当进行毁形,按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销毁,并做好回收和销毁情况记录。
第四条、 对毒性药品使用,严格按照《毒性药品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使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神经药品的使用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量。处方留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