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二、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四、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七、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罚 5000 元。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罚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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