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8、拆零药品应放置于药袋内,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及药品有效期。
中医医院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中医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医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检尽检人员核酸采样点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整运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职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医疗安全十三项核心制度
护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医院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